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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并当庭宣判

越城检察 绍兴检察 2021-04-28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实施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3月16日上午9时许,在能够容纳140多人的越城区人民法院第24号法庭内,座无虚席,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傅国云、民行处副处长胡薇、民行处相关人员,各市检察院、基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员等,正在观摩由越城区检察院提起的,绍兴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越城区检察院检察长钱昌夫作为该案的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庭宣读起诉书。

       为更好地宣传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促进严格执法和依法行政,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过程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职能作用,此次庭审观摩活动,专门邀请了20余名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观摩。

       根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许可,在其自行搭建的小屋中雇佣被告人李某德私自进行金属发黑作业,并通过事先建造的地下渗坑及暗管排放金属发黑作业所产生的废水2.5吨。经监测、鉴定,金属发黑作业后排放的废水中含有重金属污染物铬和锌,对周围的地表水及土壤生态系统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另,地下渗坑中仍积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未处理。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李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环境污染罪。同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应当承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固越城区检察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依法判令被告人李某某消除危险,依法处置加工点地下渗坑中留存的污泥,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人民币18708元,并承担监测、鉴定费用人民币30600元。

       该案审判长、越城区法院院长王骏当庭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两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要求依法处置加工点地下渗坑中留存的污泥并承担相应处置费,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人民币18708元,并承担监测、鉴定费用人民币30600元。判处李某德拘役六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来听听代表委员们的观摩感受吧

       这次庭审,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到最后陈述,环环相扣、有序推进,庭审节奏把握得很好,审理思路清晰,程序规范合法,判决结果令人信服,充分体现了法官、检察官较高的业务素质、工作作风和办案水平。

       通过庭审观摩,使我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有了更直观的认识,对原本比较陌生的公益诉讼也有了更深入地了解。公益诉讼的开展,能切实保护与公众息息相关的公共利益,实现了司法对公共利益的救济,真正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检察院的小伙伴又将如何做呢

      下一步,越城区检察院将以此次开展公益诉讼案件庭审观摩为契机,通过建立智慧公益信息共享机制、重大案事件同步介入机制、强化检察建议落实反馈机制等举措,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使检察机关真正成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力捍卫者。

       去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从去年7月1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启动以来,越城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省、市院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公益保护核心,紧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多渠道摸排筛查线索,已立案公益诉讼案件7件,其中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件。

       上午的庭审观摩结束后,绍兴市检察院在当日下午组织了一场观摩庭评议会,对该案的办理和庭审情况进行点评,进一步梳理总结办案经验,提升办案质效。

绍兴市检察院戴建华副检察长主持评议会


越城区检察院钱昌夫检察长介绍案件办理情况


绍兴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马向红主任进行点评


宁波、嘉兴地区检察机关代表点评


绍兴地区各基层院代表点评


        省院傅国云专委对越城区检察院办理的该起案件和庭审工作表示充分肯定,认为该案的起诉彰显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威和司法公信,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领导高度重视,一把手亲自挂帅,检法环保等部门协同推进,法律文书简洁明了,法庭举证以理服人,法治宣传富有感染力,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公益诉讼样本,公益诉讼的精品课堂,具有指引作用。

        同时,傅国云专委对各级院进一步做好公益诉讼工作提出了建议:一是要提高站位,增强公益诉讼的政治定位与战略地位;二是要突出重点,大力提升公益诉讼工作的质效;三是要加强协作,构筑公益诉讼的强大合力;四是要拥抱大数据、信息化,打造智慧公益诉讼;五是要讲好公益诉讼故事,赢得全社会的广泛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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